0854-8737177 qnsy@sgmtu.edu.c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院内涵建设与发展,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落实学院教学工作三级管理体制,切实发挥教研室在学院教学管理体系中的基础作用,根据《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教学管理体系与职能》(院教发〔2006〕6号),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教研室是按学科、专业或课程设置组建的教学组织,在系(部)主任领导下,围绕培养目标,进行课程建设、组织教学和科研活动,是我院最基层的教学组织和质量管理单位。 第三条 教研室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地方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服务。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四条 系(部)按学科、专业或课程设置相近原则组建教研室,组建的教研室机构数按学院机构设置相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 教研室设主任主持本教研室工作。教研室主任按学院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产生。 第六条 教研室在系(部)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系(部)教学督导组、学院教学督导组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教务处是在院长、主管教学副院长领导下对全院教学工作进行组织和调度的职能机构,各系(部)对教研室工作的管理情况,教务处有职责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八条 协助系行政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是教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及有关工作的基本依据,教研室要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学科专业发展情况和学院办学实际提出具有科学性、前瞻性、适应性和可行性的制(修)订意见。 第九条 编制教学大纲。教学大纲是在人才培养方案指导下,以纲要的形式规定课程内容的指导性文件,是教师开展教学的基本依据。教研室应根据相关文件精神、人才培养目标、课程学科体系,结合专业课程体系整体布局以及本系实际,制定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初稿,交系审核,上报教务处审定。 第十条 开展教材建设。 (一)根据教学大纲要求,按《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教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选用适宜教材。 (二)开展教材研究工作,参加统编和自编教材,鼓励教师编写实习(验)指导书、讲稿、讲义等。 (三)开展教学挂图、模型、标本、CAI 课件等教学资料建设。 第十一条 抓好各个教学环节,落实教学工作任务。 (一)严格执行《黔南民族师范学院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规定,认真落实教学准备、课堂教学、辅导教学(课外辅导和答疑)、课外作业、考试考核等环节的要求,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严格执行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实验教学、教育实习、专业实习等相关规定,规范实施实践教学,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三)根据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方案,结合实际,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认真指导,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 (四)落实系(部)安排的其它教学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开展师资队伍建设。 (一)根据学院、系(部)师资建设规划的总要求,制订教研室的师资培养计划,重视在教学、科研实践中定方向、定任务、定措施培养教师。 (二)协助系行政做好人才引进和师资进修、访学等的推荐工作。 (三)充分发挥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积极开展“老带新”,抓好中青年教师的培养提高。 (四)开展教学团队建设,重视优秀教学团队和教学名师的培养。 第十三条 开展课程建设。 (一)制订课程建设规划,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教研室各门课程的建设。 (二)积极申报各级重点课程、精品课程,并完成建设任务。 (三)逐步开展网络课程建设、双语课程建设。 第十四条 开展教学研究。 (一)学习教育方针政策,学习教育理论。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学习活动。 (二)研究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审议任课教师教学方案。 (三)组织开展观摩教学、公开课,完成听课任务,交流探讨教学经验。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观摩教学或公开课活动。 (四)开展教学改革试验、研究,包括教育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教学环节等方面的研究,撰写教学研究论文。 第十五条 组织科研工作。 (一)针对学科特点,结合学科发展的趋势,发扬学术专长,形成学科特色和相对稳定的科研方向。 (二)积极争取科研课题,充分发挥集体效应,协同开展科研工作。 (三)认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气氛,促进教师学术水平的提高。 第十六条 配合完成教学档案建设。增强教学档案管理意识,积极配合系(部)办公室按《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系(部)级教学档案管理办法》将教学档案工作落实到日常教学管理工作中。 第四章 教研室主任 第十七条 教研室主任的任职条件。教研室主任应符合学院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的任职条件,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教学科研工作经验,在业务上有较高造诣,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工作能力,能团结绝大多数人发挥集体效能。 第十八条 教研室主任职责。 (一)负责制定教研室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和完成年度工作总结。 (二)协助系行政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组织教师编制教学大纲。 (三)提出任课教师、实验(习)指导教师等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的建议人选。 (四)组织教师完成下达的教学任务,负责各教学环节的质量检查与考核。 (五)组织完成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学研究等工作任务。 (六)组织完成教师评学、评教和业务考核等工作。 (七)配合系(部)办公室完成教学档案建设。 (八)完成系(部)交给的其它任务。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教研室工作的成效对教学质量有着重大的关系,因此系(部)应加强对教研室的领导及考核。 第二十条 教研室工作考核每学期开展一次,一般安排在期末进行。考核结果应在本系(部)公布,报教务处备案、汇总,教务处将学院各教研室考核结果向主管教学副院长、院长汇报。考核结果同时也是教研室主任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教研室主任的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及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各系(部)对教研室工作的管理情况列入学院对系(部)教学工作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向主管教学副院长、院长汇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