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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就业实践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4-11-02 15: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就业实践是我院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实践教学环节的管理,根据《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就业实践,巩固学生专业思想、专业知识,提高学生专业技能,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拓展学生就业途径,促进毕业生就业。

第三条 就业实践安排在第八学期进行,共8周,合计8学分。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就业实践工作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教务处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统筹管理全院就业实践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就业实践工作指导性文件。

(二)审批各系就业实践工作计划或方案。

(三)对实践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处理。

(四)对各系就业实践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 各系根据教务处统一安排,成立由系领导任组长的就业实践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就业实践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其主要任务是:

(一)协调学生与实践单位的各方面关系。

(二)制定本系就业实践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实践的目的、组织领导、辅导员、实习方式、内容、时间、具体要求及有关规章制度等。

(三)做好实践前的思想动员工作,组织辅导员和学生学习我院有关的规章制度,传达就业实践工作计划,提出实践任务。

(四)组织学生签订就业实践承诺书。

(五)指导、联络、监督学生的实践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就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六)做好就业实践总结及档案管理工作。

各系就业实践工作小组应做到分工明确、职责到人,原则上学生所在班级的辅导员应是就业实践工作小组成员。

第三章 形式与内容

第七条 就业实践主要采取由系指导、学生自行实践为主的形式。

第八条 实践内容由各系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及要求,从促进学生就业、帮助学生独立胜任岗位工作等实际需要制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第七学期末做好就业实践准备工作:

(一)各系成立就业实践工作小组、制订就业实践工作方案,报教务处审定。

(二)各系组织学生签订就业实践承诺书(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第六学期末时发放《承诺书》,便于学生带回给家长签字),做好实践前的思想动员工作。

第十条 第八学期18周实施学生就业实践,做好学生就业实践的指导、联络、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第八学期910周学生提交就业实践总结报告,各系做好就业实践工作的总结,学生成绩评定和录入工作。

个别专业就业实践时间的安排可根据培养方案做适当调整。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二条 学生在就业实践期间,应接受学院、实践单位、本人家长或监护人的教育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在就业实践期间,应积极与所在系保持联系,定期通过电话、邮件、QQ等方式向辅导员汇报实践情况。

第十四条 学生在就业实践期间,要全面遵守就业实践守则,主要包括: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二)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

(三)遵守实践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四)遵守工作安全和交通安全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在就业实践期间,要树立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警惕各种就业陷阱及诱骗活动。

第十六条 因不遵守就业实践守则、违反纪律要求和安全要求而造成相关后果的,由学生本人负责;造成国家或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就业实践过程监控及成绩评定

第十七条 各系就业实践工作小组在就业实践过程中要定期通过电话、邮件、QQ或实地探望联系学生、实践单位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并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

第十八条 学生就业实践结束后,提交就业实践总结报告。总结报告需实践单位(或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等)签署意见并盖章。

第十九条 就业实践成绩由系就业实践工作小组评定,各系可根据不同专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评定标准。成绩分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成绩合格者方能登记学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就业实践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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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就业实践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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