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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教学名师评选办法(试行)

时间:2014-11-04 23:11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教学名师评选办法(试行) 

2013-08-30 12: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本科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提高教学质量,表彰坚持党的教育方针,长期从事教学工作,注重教学改革与实践,教学方法先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学院开展教学名师评选工作。通过教学名师的引导示范作用,促进学院的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学科梯队建设、教材建设,积极探索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现代教育思想、方法和人才培养模式,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二条 教学名师评选范围是在教学第一线工作10年以上的专任教师。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治学严谨,学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四条 受聘副教授或教授职务,近三年以来,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40学时。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突出(近三年学生测评平均成绩均须为优秀)。

    第五条 有先进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努力从事教学改革和建设,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积极改进教学手段,采用多媒体教学效果显著;主讲课程在同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第六条 对某一学科、领域,具有较深入的研究,及时掌握学术发展信息,对学科发展有较强的预见性,能够较准确把握学科发展方向。近三年,曾独立主持或参与(前三名)一项省级及以上课题并结题;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刊物或公开发行的高校学报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教改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两篇以上,或主持一项院级以上教改项目,或出版公开发行著作(含教材和教学参考书),或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过院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或荣获院级教学优胜奖二等奖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过院级及以上精品课程、特色专业、重点实验室、教学团队建设。

    第七条 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提高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特色专业、教学团队建设,对形成合理的教学梯队做出重要贡献。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八条 符合上述评选条件的教师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教学名师申请表》。系(部)组织专家组审核申报材料、听课、召开师生座谈会等形式对申报人的教学水平、教学效果以及教学研究成果、科研成果等进行评价,形成推荐意见报教务处。

    第九条 教学名师评选每三年评选一次每届教学名师择优评选不超过5名。学院将组织专家全面审核材料、组织听课,确定教学名师候选人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十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确定获奖名单,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学院文件公布后生效。

    第十一条 我院已获省级教学名师的教师自然获得院级教学名师荣誉称号。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学院授予“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教学名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并在全院范围内给予表彰宣传,获奖材料存入教师业务档案,可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及选派进修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国家级、省级教学名师原则上从院级教学名师中推荐评选。

第六章 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教学名师实行动态管理,每届任期为三年。

    第十五条 教学名师要树立先进的、符合时代特点的教育教学思想,努力开展主讲课程的建设与改革,研究、探索和应用先进教学方法,开发、引进和使用现代教育技术,注重教材建设,编著特色教材,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致力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十六条 教学名师要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努力探索教育教学规律,开展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和创新,提高教学质量,努力创建精品课程。教学名师每年至少在院内举办1次以上的公开示范课。

    第十七条 教学名师任职期内(三年)完成以下任务两项以上;

    1、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刊物或公开发行的高校学报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教改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两篇以上;

    2、或主持完成一项院级以上教改项目或参与(前三名)省级教改项目;

    3、或出版公开发行著作(含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4、或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过院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

    5、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过院级及以上精品课程、特色专业、重点实验室、教学团队建设。

    第十八条 积极开展传帮带,带领其他教师积极开展教学研究与教学创新,热心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专业实践能力和教学授课水平,重视助教队伍建设,培养一支学历、职称、年龄结构合理的教学科研梯队。每年传帮带新教师至少1名、举行公开示范教学1次以上。

    第十九条 三年任期不满足以上条件的,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院长办公会决定,撤消其学院授予的荣誉称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如出现“以上”“不少于”等字样,如未特别说明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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